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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7-11-01 点击数: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

《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关部门:

按《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暂行办法》(川财教[2009]184号)规定,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满三年及以上的,省政府对其学费按一定标准给予奖补。为促进我院毕业生就业,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现将我院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暂行办法;

附件2: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的政策解释

2016年6月17日

附件1

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

暂行办法

一、奖补对象

2009年春季学期(含)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职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己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满三年及以上。(具体见附件2《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的政策解释》)

二、奖补金额

学费奖补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的应予扣除),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中职高职连读的学生,学费奖补金额按高职阶段计算。

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指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尚未完全归还的,优先偿还贷款余额,结余部分发给毕业生;当奖补款小于贷款余额时,全部用于偿还贷款。

三、经费来源

每年的学费奖补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安排,根据当年申请审核结果全额划拨。

四、申请审批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后,向就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递交《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政府学费奖补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学费奖补申请和审批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个人申请应于该年8月31日以前提交。提交申请时应附送以下补充资料:

1.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县(市、区)教育局对申请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查,于9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审查后,于9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市县两级汇总报表式另行制发)。

(三)省教厅通过毕业生所在高校对毕业生的学费交纳情况和助学贷款余额情况进行审查核实,于10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各市(州)教育局批复获准学费奖补的毕业生名单和奖补金额,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和有关高校。各市(州)教育局收到批复后,应转批复各县(市、区)教育局。

(四)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文件,按将补资金的不同归属,于11月30日前分别按以下方式拨付资金:

1.凡属应当归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的,由省财政厅向有关各高校下达支出预算并拨付资金,由高校向助学贷款经办办理代偿,经办银行收到代偿资金后,应相应核减该生贷款余额,并出据还款手续。对学费奖补用于代偿助学贷款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市(州)的批复,以书面方式通知毕业生本人。

2.凡属应当直接发给毕业生本人和应当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省财政厅向有关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下达支出预算。经逐级下达到县级财政后,由县(市、区)教育局支付给毕业生本人或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

五、工作职责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工作,学生工作部具体落实,教务处协助审核申请人的学籍信息,财务处协助审核申请人的学费标准。各系加强宣传引导,鼓励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基层单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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