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社会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资助金的管理、评选、发放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资助金的奖优抚困功效,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中社会资助功能,体现社会对学院中、高职在校学生的关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资助金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学院及学院在校学生捐助的经费,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用于开展学生各种活动或专项技能比赛。
第三条 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捐助者意愿和要求,对社会资助金制定专项实施意见或办法,并负责组织、评选、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社会资助金管理
(一)社会资助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经费收取由财务处负责,建立专用账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纸质和电子两种文档;经费使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实行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并建立纸质和电子两种文档。
(二)社会资助金监督管理由以负责财务审计和学院监察工作的同志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每年向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一份监审报告。
第五条 社会资助金来源
(一)社会捐助
(二)上一年社会资助金结余
第六条为了鼓励和调动各系(或各部门)筹集社会资助金的积极性,由系(或部门)筹集到的资助金,系(或部门)有权拟定其资助金的实施意见,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社会资助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在校学习的普通中、高职学生
(四)符合拟申请专项资助金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 社会资助金评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困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本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拟定本系社会资助金获得者;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完成评审工作。
第九条 社会资助金评审程序
(一)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专项资助金名额分配到各系,并发布相关公告。
(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在广泛宣传、民主评议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等额的评定产生本系拟定人选,经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拟定人选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拟获得社会资助金的人员名单,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
第十条 资助金发放
资助金原则上一次性发给获得者,或按月平均发给获得者(每年按十个月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