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127号)以及《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政府令15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引导与组织实施工作,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以各级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障。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大学生医疗健康保障水平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第二章 参保与职责
第三条 参保范围:全日制普通类高职在校学生(含全日制外籍学生)。
第四条 参保费用:由学生个人及各级财政共同分担。学生本人年度缴费金额以当年成都市人社局、成都市财政局文件规定标准为准,其中对于符合城乡低保家庭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参保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温江区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第五条 职责与要求
(一) 财务审计处:负责学生参保费用的收取,参保缴费原则上每学年征缴一次,在校生于秋季学期报到注册时收取,新生于新生报到时收取。
(二)教务处:负责向学生工作部提供全院全日制普通类高职在校生名单。
(三)学生工作部:负责将教务处提供的在校生名单,按照系别、专业、班级的顺序整理好后,反馈给各系核对。并将各系核对、校正后的名单整理、汇总,完成筹资导盘相关工作。
(四)各系:负责参保大学生的基本信息核对,低保及一、二级残疾登记等相应证明材料收取和政策宣传等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部。
(五)学生需认真核对本人的参保信息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六条 双统筹保障
大学生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障实行住院和门诊(普通门诊、特殊疾病门诊、门诊紧急抢救)相结合的“双统筹”方式。其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七条 门诊保障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经成都市社保局批准,确定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卫生所为我院参保大学生首诊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规定:
(一)普通门诊
大学生在所在校区首诊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支付40%,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
(二)意外伤害门诊
除《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三)门诊医疗报销程序
1.在首诊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在学院卫生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报销比例直接报销。学生出示身份证,就诊时个人支付40%的医疗费用,另外60%直接由医保基金报销支付。
2.转诊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经学院卫生所同意,转诊到其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的门诊治疗可以直接报销门诊医疗费用。学生凭转诊单、医疗费用发票、处方、化验单(化验报告)等单据及身份证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院卫生所医保办公室办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3.急救、抢救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学生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任何一家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救、抢救的门诊医疗费用,凭急救、抢救诊断证明办理报销手续。学生凭社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证明、病重、病危通知书、医疗费用发票、处方、化验单(化验报告)等单据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院卫生所医保办公室办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的报销。
4.大学生因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异地就医产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住院保障
(一) 大学生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校医院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按照市政府令第155号规定的学生儿童标准执行。
(二)参保大学生若已领取社保卡,入院治疗时只须直接刷社保卡,便可在出院时直接报销;若未领取医保卡时入院治疗,先行垫付全额费用,自出院后3个月内,将相应单据交成都市温江区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进行报销。
(三)报账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收费专用票据(原件,即结算票据的第一联:社保报销联)、费用清单(原件)、出院证明(原件)、患者本人中国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3.学生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还需出具经学生所在系部相关领导签字盖章的伤情证明材料,方可进行报账。
(四)转诊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由于我院卫生所不具备住院条件,对于转诊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个人先行垫付全额费用,自出院后3个月内,将相应单据交社保局进行报销。
第九条 异地就医保障
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规定,先由个人全额垫付,自出院后3个月内,将相应单据交社保局进行报销。
第十条 非保障范围
(一)自行外诊或自购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的如陪伴费、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代熬费、救护车费、营养伙食费、取暖(降温)费以及器官移植、体外碎石等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
(五)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不含艾滋病)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及因不孕不育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用;
(八)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获得相关赔偿或补充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十)健康体检、计划免疫等费用。
第十一条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和费用结算
具体疾病的认定标准、申报、报销办法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