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类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学生私自打工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相关部门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全面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第三章 学院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统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校内有关职责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第十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积极开拓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建立优质、安全、稳定的校外勤工助学基地,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和对设岗部门的用工评价。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七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八条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办公礼仪、办公软件等通用技能培训,提高学生防诈骗意识,树立学生自立自强、劳动光荣意识。
第十九条 建立每月勤工助学台账,台账包括勤工助学申请表、勤工助学协议书、每月各岗位学生名单及工资发放明细。
第五章 用工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加强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关心和教育。组织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设岗部门要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树立学生热爱劳动、爱岗敬业的精神,定期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劳动纪律、岗位技能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每月勤工助学台账,台账包括勤工助学协议书、每月各岗位学生的考勤签到表及工资发放明细。
第二十二条 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岗位职责以外的任何劳动,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必须保证不影响学院的正常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得侵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公共服务助理为主,以培养学生技术技能和综合能力,提升职业素养和品德修养为主。
(二)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固定岗位设岗原则。以按工时定岗位和按岗位定工时相结合。
(一)按工时定岗位
各岗位工作时长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低于20小时,特殊岗位寒暑假可适当延长。
1.系办公室:1000人以下的系可设2个行政助理岗位,在校学生每增加1000名可增设1个行政助理岗位。
2.实训室:使用中的实训室每超过6间可设1个助理岗位协助从事管理工作。
3.综合部门:校内综合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向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设岗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定岗。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合理、精干,杜绝浪费人力,并体现育人成效。无学生的教学部门按综合部门设岗标准执行。
(二)按岗位定工时
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学生事务中心岗位分为业务服务窗口、
咨询服务窗口和综合服务窗口,工作时长为每天8个小时。各个服务窗口采取轮岗上班制,每个学生每月上岗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六条 岗位设置根据需求每年2月、9月调整一次。用
工部门岗位需求须在每学期末向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学
生工作部根据上学年度对用工部门的育人效果评价适当增减各部
门用工岗位。评价内容包括考勤制度、对学生能力提升的实际作
用等。
第二十七条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公益服务。公益服务具有志愿服务性质,不计报酬。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学生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公益服务。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勤工助学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纪的,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在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内返回学校住宿,严禁以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为由在校外留宿。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除按学校要求登记备案以外,还必须征得家长同意和支持,且不得占用学习时间。
第三十三条 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范,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遇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校内固定岗位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按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固定岗位月工资计算公式为:计酬基准×实际工作时长/40。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考核工资两部分构成,按计酬基准的50%作为每月基本工资,每月工作时达到20小时可全额发放基本工资,超出时长发放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工资详见《勤工助学绩效工资考核办法》(附件1)。
第三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四川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适时调整,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工资不得低于成都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相关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服务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盈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营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相关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营中开支。
第三十八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上,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抵扣、截留和挪用。凡对劳动报酬有异议者,可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反映,学生工作部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学生。
第九章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及考核
第三十九条 勤工助学招聘按照扶困优先,择优录用原则,确定勤工助学人选。原则上首先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辅导员应在招聘信息发布的第一时间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十条 所有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发布招聘信息—学生申请—辅导员审核—招聘面试—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培训上岗”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制度。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认真工作。因故不能出勤的应向用工教师请假,无故旷工超过三次的,作退职处理。学生离岗应提前两周向用工部门提出辞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对擅自离岗、不遵守用工部门管理者,用工单位(部门)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并报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用工单位的考核制度。
(一)用工部门应以立德树人为目的开展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培训及管理。要对学生进行技能培训,对工作责任心欠佳的学生要进行思想教育。
(二)各用工部门应规范考勤制度,对学生到岗实行签到考核,严格按工作时长发放工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将对各部门考勤进行抽查,对未实施育人功能和不严格考勤的部门减少设岗岗位。
(三)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岗位职责以外的任何劳动,如有违反的将对用人单位所设岗位予以取消。
第四十三条 对勤工助学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能手”对表现优秀的20名勤工助学学生予以300元奖金奖励;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明星”对表现优异并为学院或社会有突出贡献的10名学生予以800元奖金奖励。表彰办法见附件2《勤工助学表彰评选标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面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学校及其下属机构的名称、标识等以勤工助学活动的名义组织、开展活动,一经发现,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此给学校带来的影响、损失由该组织或个人承担,学校有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川交职院函办〔2018〕270号)作废。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