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规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教育资助政策。现将我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
附件2:普通高校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
2016年6月17日
附件1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院正式录取为全日制普通类高职学生。
二、资助内容及标准
1.学费资助: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
2.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三、资助期限
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制期执行,普通高职学制三年。
四、资助流程
1.学生申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院正式录取为全日制普通类高职学生,报到注册后,向辅导员提交《普通高校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
2.系报送:各系审核汇总退役学生的“申请表”,在新生报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送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
3.学院报送:学生工作部核实学生信息后,在新生报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所录专业学费标准汇总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省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国家审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
6.资金划拨:财政部下拨资助资金。先拨付到省财政,再由省财政拨付到学校。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在学年初为资助对象办理本学年度的学费减免学续。专业学费标准高于国家资助,超出部分由学生自行负担。
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学费资助及各类奖资助政策。
五、工作职责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教育资助工作,学生工作部具体落实,教务处协助审核受资助学生的学籍,财务处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各系积极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确保受资助对象及时申报,同时,要针对退役士兵学生的特点,改进和创新教育管理方式,让退役士兵学生较好地融入大学生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六、其他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