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结构
指标 |
家庭基本情况 |
家庭特殊情况 |
学生本人情况 |
备注 |
一类指标 |
特困供养学生 |
近三年内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 |
孤儿(包括被父母双亲遗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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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家庭成员患有国家规定的36种重疾 |
患有国家规定的36种重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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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亲均有四级及以上残疾,无劳动能力 |
烈士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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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亲均患其他重大疾病,均无劳动能力,或有大额治疗费 |
重点优抚家庭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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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指标 |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
单亲家庭抚养方因病或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劳动能力 |
四级及以上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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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父母一方因残疾或重病丧失劳动力,或有大额治疗费 |
患有其他重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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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当地扶贫办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
家庭无劳动力或仅有1名弱劳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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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指标 |
家庭收入仅有低保等政府补助,无其他收入来源 |
除父母外的家庭成员患有其他重大疾病或残疾,导致家庭承担大额开支 |
患有其他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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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处14个连片特困地区和省内四大片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88个脱贫重点县、11053个脱贫村的农村地区 |
离异家庭抚养方无劳动力或为弱劳动力,非抚养方提供的生活费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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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平均1人供养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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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四舍五入 |
家庭有3个及以上子女在校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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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指标 |
收入来源于传统农业收入(承包商和规模较大有产出的种养殖除外)和农闲时务工,或仅有传统农业收入 |
父母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患有一般疾病,且需长期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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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无固定收入(包括城镇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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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除外 |
家庭平均1人供养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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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四舍五入 |
家庭有2个及以上子女在校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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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年龄均在60周岁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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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负指标 |
家庭拥有小轿车、二套及以上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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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鞋子、装饰(女生包括化妆品)较多,与家庭困难情况明显不相符合 |
降档认定或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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纹身、染发、美甲等与学生身份、家庭困难情况明显不相符合的消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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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跟手机换代节奏,且价值2000-3000元 |
二类负指标 |
经常出入网吧,有抽烟、酗酒行为,经教育不改。 |
不予认定 |
未经同意在外租房。 |
使用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如非专业需求,电脑配置较高,经常用于玩游戏;配置数码相机用于旅游、娱乐等;手机价值在3000元及以上。 |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或娱乐。 |
生活铺张奢侈,如经常在外聚餐、大吃大喝,消费奢侈品牌。 |
恶意拖欠学费等不诚信行为。 |
提供虚假家庭经济情况等证明或夸大家庭困难程度。 |
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经济困难。 |
家中发生的变故、灾害不足以影响学生在校学业。 |
注: 1.认定过程要充分结合学生在上一学段获得资助的情况,强化班级民主评议在困难认定中的作用。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
2.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提供相关病情诊断、医药费支出等证明材料;如果材料遗失,可以先认定,
后补材料予以证明。
3.残障人士需提供残疾证或伤残鉴定证明,肢体等较明显的残疾可以不提供。
4. 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学生需单独提供一份具体的家庭受灾情况、受灾程度、损失情况说明。
5. 特困户、建档立卡、低保户是指父母为户主的家庭。
6.“家庭成员”是指父母、未独立成家的兄弟姊妹、由父母独自承担赡养责任的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