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更好的体现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目的,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带动校风、学风进一步好转,学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教〔2007〕9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设立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
学生工作部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依据各系相应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到各系,各系视本系情况再分配到各年级专业。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要求
1.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和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2.推荐学生必须是全日制普通类高职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参评学年无补考和重修。
3.推荐学生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和“学年职业素养与职业发展应修学分”排名必须同时进入评选范围的前10%。对于两项排名或其中一项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达到前30%的学生,须在参评学年度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4.符合以上要求的申请学生,按学生品学量化分排序,从高到低依次评选。品学量化分计算公式按评定学年的《学生手册》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和评定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学年实行等额评审。
1.政策宣传,以班会形式传达至各班级学生,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透明;
2.学生申请:符合第一、三、五条规定的学生须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
3.年级专业评议:由本年级专业辅导员(或班主任)和各班不低于学生人数5%的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审核学生资格和提交的申请资料内容是否属实,并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规定,结合本年级专业的评定计划向本系评审小组推荐候选人。
4.各系综合评议,按计划人数推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推选结果在本系教学区和宿舍园区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5.学生工作部复核,复核结果在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并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报省资助管理中心。
6.省评审委员会集中审核,通过审核的学生由学院计财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本人银行卡。
第八条 附则
1.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年内不能享受国家奖学金,但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由省教育厅发文表彰。
3.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